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31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2019年月餅專項抽檢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32號),涉及四川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四川少年自由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由成都城東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薯淀粉(分裝)
(一)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
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130988;產品名稱:紅薯淀粉(分裝);生產日期:2019-04-02;規格型號:500克/袋;被抽樣單位:四川少年自由商貿有限公司;標稱生產者名稱:成都城東王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1.行政處罰情況
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雙流局)于2019年6月2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雙流局于2019年8月30日決定對該食品生產企業不予行政處罰。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經營企業未按標準要求儲存運輸。雙流局責令該食品生產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加強生產環節的過程控制,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并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雙流局已于2019年6月26日組織復查驗收,該食品生產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
1.行政處罰情況
雙流局于2019年6月2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食品經營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雙流局于2019年9月3日對該食品經營企業行政處罰如下:
1.罰款50000元(大寫:伍萬圓整);2.沒收違法所得53.7元(大寫:伍拾叁圓柒角)。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該食品經營企業未按標準要求儲存運輸。雙流局責令該食品經營企業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加強管理,嚴格按要求儲存運輸;并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雙流局已于2019年6月27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二、成都亮琪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由成都尚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辣子雞丁
(一)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
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3500;產品名稱:辣子雞丁;生產日期:2019-05-08;規格型號:150g/袋;被抽樣單位:成都亮琪商貿有限公司;標稱生產者名稱:成都尚香居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1.行政處罰情況
雙流局于2019年6月1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雙流局于2019年8月27日對該食品生產企業行政處罰如下:
1.罰款15000元(大寫:壹萬伍仟圓整);2.沒收違法所得442.5元(大寫:肆佰肆拾貳圓伍角)。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帶入,無故意添加行為。雙流局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在今后的生產過程中嚴格把控原料;并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雙流局已于2019年6月19日組織復查驗收,該食品生產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
1.行政處罰情況
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武侯局)2019年6月1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食品經營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武侯局于2019年9月4日對該食品經營企業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297.5元(大寫:貳佰玖拾柒圓伍角)。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環節原料帶入,該食品經營企業履行了進貨查驗、索票索證等義務。武侯局責令該食品經營企業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立即在網上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產品。武侯局已于2019年6月14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三、雙流區西航港銘澄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岳池縣永興園食品廠生產的中秋月餅(牛肉味)
(一)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
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335351;產品名稱:中秋月餅(牛肉味);生產日期:2019-07-01;規格型號:散裝稱重;被抽樣單位:雙流區西航港銘澄食品經營部;標稱生產者名稱:岳池縣永興園食品廠;不合格項目:酸價(以脂肪計)。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1.行政處罰情況
廣安市岳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岳池局)對岳池縣永興園食品廠生產場所實施現場檢查,責令該企業立即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且啟動召回程序。后因對同批次產品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同項目檢驗,檢驗結果為符合標準要求,岳池局對該食品生產企業免予行政處罰。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經營環節因儲存不當造成,該食品生產企業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采取下架、召回、整改等必要措施消除質量隱患。岳池局責令該食品生產企業注意提醒經銷商按照貯存條件保存產品,避免食品腐敗變質、過期等情況的發生。岳池局已于2019年9月18日組織復查驗收。該食品生產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到位。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
1.行政處罰情況
雙流局于2019年9月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雙流局于2019年9月12日給予該食品經營企業行政處罰如下:
1.罰款10000元(大寫:壹萬圓整);2.沒收違法所得40元(大寫:肆拾圓整)。
2.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該食品經營企業主體儲存條件不達標。雙流局責令該食品經營企業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整改經營儲存環境,認真收集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和廠家資質資料;對不合格批次產品進行召回。雙流局于2019年9月6日組織復查驗收,該食品經營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到位。